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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水综合排放标准

2023-07-11

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838-2002)按照功能高低将水体划分为五类:
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、国家自然保护区;
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、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、鱼虾类产卵场、幼鱼的索饵场等;
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、鱼虾类越冬场、洄游通道、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;
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;
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。
《海洋水质标准》(GB3097)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的,将海水水质分为四类:
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,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;
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,海水浴场,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,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;
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,滨海风景区;
第四类适用于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,海洋开发作业区。

排入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 Ⅲ类(规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)和《海洋水质标准》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。排入Ⅳ、 Ⅴ类水域和三类海域的污水,执行二级标准。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,执行三级标准。
GB3838中Ⅰ、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,GB 3097中一类海域,禁止新建排污口,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要求,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,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。

将排放的污染物按照性质和控制方法可分为两类
第一类污染物,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,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型,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,其允许排放浓度达到本标准要求(共13项);
第二类污染物,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用,其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